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2007/04/05 11: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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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的限值和产品堆垛允许的表面γ照射量率。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 2术语、符号 2.1天然放射性核素(natural rdionuclide)天然存在的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2.1.1放射性(radioaotivity)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γ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性质,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2.1.2核素(nuclide)具有相同数目的质子、中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 2.2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符号C。某物质的活度A除以该物质的质量m而得的商。 C=A/m活度A是dN除以dt而得的商。 A=dN/dt其中dN是在时间间隔dt内,该核素发生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 2.3照射量率(exposurerate),符号x°。 x°=dx/dt其中dx是时间间隔dt内照射量的增量。照射量率单位,μC/(kg.h)[μR/h]。照射量x=dQ/dm其中dQ是光子在质量为dm的空气中释放出来的全部电子(正电子和电子)完全被空气所阻止时,空气中产生的任一种符号离子总电荷的绝对值。 2.4宇宙射线(cosmic radiation)由地球外面来的能量很高的初级粒子,以及由这些粒子与大气层相互作用产生的次级粒子组成的辐射。 2.5致电离辐射(bring ionizing radiation)·当与物质相互作用时,直接或间接产生电离的电磁辐射或微粒辐射。 2.6刻度(calibration)确定测量装置对某些已知辐射量(如照射量、吸收剂量或活度)的响应。 2.7能量响应(energy response)辐射探测器的灵敏度与辐射能量的关系。 3放射性比活度限值 3.1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1)和式(2): CRa/350+CTh/260+Ck/4000≤1....(1) CRa≤200…………(2)式中:CRa、CTh、Ck--为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是Bq/kg。注:常数350、260、4000分别表示从外照射剂量限值考虑,镭-226、钍-232、钾-40单独存在时比活度的最大限值,常数200表示从内照射剂量限值考虑时,镭-226放射性比活度的最大限值。 3.2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3)和式(4): CRa/740+CT/h520+Ck/9600≤1..( 3) CRa≤400…………………( 4)式中:CRa、CTh、Ck和常数的含义及单位同3.1条。 4检测方法 4.1放射性比活度的检测 4.1.1取样 4.1.1.1水泥:在水泥磨尾随机取样1kg。 4.1.1.2除水泥以外的建筑材料产品,随机取样8kg,破碎(或磨细)至粒径不超过3mm,充分混匀后,缩分至Ikg。 4.1.2制样 4.1.2.1在实验室用机器粉磨样品。 4.1.2.2用于物理方法检测的样品粒径不大于0.16mm。 4.1.2.3用于放射化学方法测量的样品粒径不大于0.08mm。 4.1.3放射性比活度的检测方法 4.1.3.1物理方法:γ能谱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此法作为比活度检测的仲裁方法。 4.1.3.2放射化学方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4.2γ照射量率的检测方法 4.2.1被测产品的堆场应平整,面积大于4m×4m,质量厚度大于150g/cm[2]。 4.2.2探测器放在堆场上方的中心线上,离堆表面0.5m处。 4.2.3γ照射量率测量仪的探测下限,应低于2.58×10[-4]μC/(kg.h)[1μR/h]。对于能量在50~ 2000keV范围内的γ射线,能量响应不确定度应小于±15%,仪器应每年用标准镭源刻度并和标准仪器进行比对。 5检验规则 5.1各企业对产品的γ照射量率或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例行检测,填写检验报告单。当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检测。 5.2建筑材料产品表面的γ照射量率(扣除宇宙射线致电离辐射)不超过4.4×10[-3]μc/(kg·h)[17μR/h]时,不必作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测,其产销不受限制。 5.3若建筑材料产品中的放射性比活度和γ照射量率均超过本标准规定,但均相应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水平时,其产品可用于本地区,不受本标准限制。 5.4产品放射性比活度超过本标准的规定时,应停止该产品生产和销售。 5.5对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提交国家仲裁机构进行复验。 5.6新建生产掺渣建筑材料产品的企业,建厂前必须对厂址、原料进行放射性环境评价。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测试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钦元、贾明英、张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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