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2007/04/05 11: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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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术语、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堆放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和轻细集料。自燃煤矸石轻集料主要用于配制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轻集料混凝土。 2引用标准 GB 2842轻集料试验方法 GB 6763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3术语 3.1自燃煤矸石轻集料采煤、选煤过程中排出,经堆积自燃,破碎筛分而成的矸石。 3.2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粒径大于5mm、堆积密度不大于1100kg/m[3]的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3.3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粒径小于5mm、堆积密度不大于1200kg/m[3]的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4分类 4.1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 4.1.1按其堆积密度分为:900,1000,1100三级。 4.1.2按其最大粒径分为:10,20,30,40mm四级。 4.1.3按其质量指标分为:一等品(B)和合格品(C)两级。 4.2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按其堆积密度分为ll00和1200两级。 4.3产品标记 4.3.1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SCG C)按产品名称、密度等级、质量等级、最大粒径和标准编号顺序进行标记。密度等级为900级,质量等级为一等品,最大粒径为10mm的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标记为:SCG C900B 10 JC/T541 4.3.2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SCG-F)投产品名称、密度等级、质量等级和标准编号顺序进行标记。密度等级为1100级,质量等级为合格品的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标记为: SCG F1100C JC/T541 5技术要求 5.1粒级 5.1.1轻粗集料按其自然级配分为四级: 5~10mm; 5 ̄20mm; 5~30mm; 5~40mm。 5.1.2轻细集料按细度摸数分为三级:粗砂(细度摸数为4.0-3.1);中砂(细度模数为3.0-2.3);细砂(细度摸数为2.2-l.s)。 5.2颗粒级配 5.2.1轻粗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筛孔尺寸 Dmin 1/2Dmin Dmin 2Dmin累计筛余(按重量计)%≥90 40 ̄60≤10 0注:5 ̄10mm粒级的1/2Dmin累计筛余不规定。 5.2.2轻细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筛孔尺寸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mm粗砂中砂细砂 10.0 0 0 0 5.00 0 ̄10 0 ̄10 0 ̄5 0.63 50 ̄80 30 ̄70 15 ̄60 0.16〉85〉75〉65 5.3密度等级 5.3.1轻粗集料的密度等级应符合表3的要求。每一等级实际堆积密度的变异系数不应大于0.15。 5.3.2轻细集料的堆积密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3 kg/m[3]密度等级堆积密度范围 900≤900 1000 910 ̄1000 1100 1010 ̄1100表4 kg/m[3]密度等级堆积密度范围 1100≤1100 1200 1100 ̄1200 5.4轻粗集料的筒压强度应符合表5的要求。表5 MPa密度等级筒压强度一等品≥合格品≥ 900 3.5 3.0 1000 4.0 3.5 1100 4.5 4.0 5.5轻粗集料的吸水率不应大于10%,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5.6轻粗集料的平均粒型系数不应大于2.0。其中粒型系数大于2.5的颗粒含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表6质量等级一等品≤合格品≤粒型系数大于2.5的颗粒含量,% 10 20 5.7轻粗集料的安定性,用煮佛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5.8轻粗集料的坚固性,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经5次千湿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5.9自燃煤杆石轻集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表7的要求。表7%项目名称指标硫酸盐含量(按SO3计)≤ 1.0烧失量≤ 5含泥量≤ 3注:用于非配筋混凝土时,SO3含量为1.5%。 5.10放射性应符合GB6763的规定。 6试验方法自烧煤矸石轻集料各项性能的试验,按GB2842及GB6763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筒压强度试验的填充系数取1.l0。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出厂检验轻粗集料的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轻细集料的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堆积密度和细度模数。 7.1.2型式检验轻粗集料的检验项目,除按7.l.1外,尚应增加粒型系数、软化系数、坚固性、安定性、放射性和有害物质含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检验; b.质量有明显变化时; c.开辟和使用新的自然煤矸石堆场时; d.国家监督检验机构要求检验时。 7.2组批规则自燃煤矸石轻集料按类别、质量、粒度和密度等级分批验收。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者也应作为一批。 7.3抽样按GB2842及GB6763的有关规定进行。 7.4判定规则 7.4.1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某一等级规定时,可判为该等级。 7.4.2检验后,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8产品合格证、堆放和运输 8.1产品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产品标记; d.出厂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7.1.1); e.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f.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盖。 8.2自燃煤矸石轻集料应按类别、密度等级、质量等级和粒度等级分别堆放和运输。 8.3可用车、船散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8.4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太原工业大学土木系、上海电视大学宝山分校等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洛书、李久兴、马殿卿、陈飞虎、关淑君、何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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