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用回转包装机
2007-04-05 11:33
本标准适用于表中所列水泥工业用回转式包装机(以下简称包装机)的制造。 1型号和基本参数(见下表)型号项目单位 BH6 BH14出料嘴数个 6 14设计包装能力袋/h 1100 2000单袋重量 kg 50 50称量单袋重量误差 kg±1±1精度连续10袋平均重量误差 kg±0.5±0.5筒体转速 r/min 0.31-3.10 0.34-3.40供气包装机筒体 Mpa 0.05-0.10 0.05-0.10压力四路滑阀 Mpa 0.20-0.30 0.20-0.30耗气量 m[3]/min 0.58 0.58电型号 - JZT-22-4 JZT-41-4动功率 - 1.5 4机调速范围 r/min 120-1200 120-1200齿轮减型号 - ZL25-4-Ⅱ ZL25-1-Ⅰ速器速比 - 9.73 6.97蜗轮减中心距 mm 192 290速器速比 - 40 50外形尺寸(长×宽×高)mm 4400×3500×5000 5200×5055×5300设备重量 kg 6220 11200 2技术要求 2.1基本技术要求 2.1.1包装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凡本标准、图样和技术文件未规定的技术要求,暂按照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材机械行业标准和机械工业部重型机械行业标准的有关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制造。 2.1.2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 1804-79《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的规定执行。其中机械加工尺寸按IT14级;铸钢、铸铁件的非加工尺寸按IT16级;金属结构件的非加工尺寸按IT 15级制造。 2.1.3未注形位公差的切削加工面按GB 1184-80《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中的A级公差制造。 2.1.4易损件及备用件的相应配合尺寸应做到互换。 2.l.5制造包装机的材料,应符合国际、部标中的有关规定,特殊材料应符合图样要求。 2.1.6产品构件的外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凸凹不平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2.2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2.2.1刀子、刀承: 2.2.1.1材料应不低于GB1298-77《碳素工具钢技术条件》中有关T10A的规定,热处理硬度:刀承为HRC63-66;刀子为HRC 60-63。 2.2.1.2刀子的刀刃和刀承的刃沟直线度公差均为0.008mm。 2.2.2立轴: 2.2.2.1材料应不低于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有关45号钢的规定,调质后硬度为HG220-255。 2.2.2.2各段配合轴颈的同轴度及圆度公差分别按GB 1184-80附录一(下同)中的8级及7级执行。 2.2.3筒体: 2.2.3.1焊接后筒体圆度公差为筒体内径的0.1%。 2.2.3.2焊缝应焊透,不得有裂纹、夹渣、咬边等影响强度及外观的缺陷。 2.2.3.3加工前应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 2.2.4气罐与立轴及底盖配合孔的同轴度公差为8级,其轴线与底面垂直度公差为7级。 2.2.5支承座与立轴配合的各孔,相互间的同轴度公差为7级,其轴线与蜗轮箱连接面垂直度公差为8级。 2.2.6蜗轮: 2.2.6.1材料不应低于GB1176-74《铸造铜合金》中有关ZQAL9-4机械性能的规定。 2.2.6.2制造精度不低于JB162-60《蜗杆传动公差》中8级-Dc的规定。 2.2.6.3轮齿表面加工后不得有气孔、夹渣等缺陷。 2.2.7蜗杆: 2.2.7.1材料应不低于GB699-65中有关45号钢的规定,调质硬度为HB220-255。 2.2.7.2制造精度不低于JB 162-60中8级-Dc的规定。 2.2.8平衡重锤每个重50kg,其重量偏差为±0.1kg。 2.3装配技术要求 2.3.1所有零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2.3.2称量系统: 2.3.2.1与掉袋机构装配后,称量杠杆两端重量应校平衡,其灵敏度感量应小于0.3kg。并且每套组件必须编号,打上标记。 2.3.2.2杆装配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支、重、力三点刀刃应在同一平面内,以重、力二点的刀刃所在乎面为基面,允许支点刀刃对基面向下平移0.5mm。 b.杠杆的力臂A与重臂B应相等,其长度偏差见下图。 c.力点刀刃及重点刀刃对支点刀刃的平行度公差均为0.03mm。 d.支、重、力三点刀刃对杠杆同一侧面的垂直度公差为0.025mm。 2.3.2.3所有刀刃与刀承接触长度,不少于刀刃全长的四分之三。 2.3.3筒体与气罐装配后经0.4MPa气压试验不得漏气。 2.3.4蜗杆与蜗轮安装精度不低于JB162-60中8级-Dc的规定。 2.3.5出料控制机构下料橡皮管处于全开时,此橡皮管与关闭杆及停止器间各保持lmm间隙。 2.3.6四路滑阀: 2.3.6.1阀杆与阀体相互研配后,其间隙为0.005-0.015mm。 2.3.6.2装配后经0.4MPa气压试验,不得漏气。 2.4产品涂漆、防锈要求产品涂漆应符合图样及工艺要求,并符合Q/ZB77-73《涂漆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未涂防锈漆及防锈油的产品不准出厂。 3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 3.1本设备在制造厂必须进行总装,并进行空负荷试车。在高速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回转筒体、称量系统、掉袋机构、出料控制机构运转平稳。 b.蜗轮减速器及齿轮减速器不应有不正常的振动和噪音。 c.各润滑点不得漏油,轴承温度稳定后温升不得超过25℃,空负荷试车不少于2h。 3.2每台产品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3.3由用户进行负荷试车,称量精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3.4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产品发货之日起二年内,在此期间安装使用一年,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易损件正常磨损除外),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4标志、包装、运输及保管 4.1包装机应在适当而明显的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8-82《产品标牌》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b.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e.制造厂名称。 4.2产品包装和运输应符合JB2759-80《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4.3随机附带的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装箱目录; b.装箱单; c.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总装图、基础图、主要部件图和易损件图); d.产品合格证。 4.4包装机在安装使用前,制造厂和用户均须妥善保管,防止锈蚀、损坏及变形。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建材装备公司提出,由天津水泥设计研究院归口。木标准由湖北水泥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杯准主要起草人曾力、陈忠明、肖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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