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拉模压瓦机

2007-04-05 11:33
本标准适用于Zw-25型自动拉模压瓦机(简称压瓦机)的制造。该机是以塑性指数大于12、成型水分20-23%的粘土--为原料模压平瓦坯的成型设备。 1结构形式及基本参数 1. l结构形式 1.1.l结构形式是模压式。压制机构为曲柄连杆机构,湿法一次压制成型。 1.l.2型号编制说明: Z W 25│││││└────生产能力25片/min│└───────瓦机└──────────自动拉模 1. 2基本参数基本参数单位指标生产能力片/min 25拉模行程 mm 650~670压瓦行程 mm 260电机功率 kW 5.5翻模角度 (°) 145~160操作高度 mm 860外型尺寸(长×宽×高) mm 3166×1190×2183重量 kg 2400 2技术要求 2.1基本技术要求 2.1.1压瓦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推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l.2本标准未规定的技术要求,暂按重型机械标准通用技术条件制造。 2.l.3零件的材料应符合图样中所规定的材料牌号,其材质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标、部标(专业标准)所砚定的技术要求。 2,l.4灰铸铁应符合GB976-67《灰铸铁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主要受压力铸件,材质不低于HT20-40。 2.1.5 45号钢锻件应符合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l.6金属焊接件应符合Q/JCJ 05-82《钢件建材机械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2.1.7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 1804-79《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的规定。机械加工尺寸按IT l5,非机械加工尺寸按IT 17要求制造。 2.1.8相互配合的易损件及备用件应能互换。 2.2主要零件技术要求 2.2.1高速齿轮轴 2.2.l.1材料不低于45号钢,并进行调质处理,HB217-255。 2.2.1.2两个φ50mm的外径对基准轴线的同轴度为φ0.04mm。 2.2.1.3φ45mm的外径对基准轴线的同轴度为φ0.04rnm。 2.2.2动力输出轴 2.2.2.1材料不低于45号钢,并进行调质处理.HB217-255。 2.2.2.2两个φ75的外径对基准轴线的同轴度为φ0.04mm。 2,2.2.3两个φ80的外径对基准轴线的同轴度为φ0.04mm。 2.2.3曲拐材料不低于HT20-40,时效处理,HB163-229。 2.2.4曲拐销轴材料不低于45号钢,并进行调质处理,HB217-255。 2.2.5滚轮小轴材料不低于40Cr钢,外径φ36mm表面热处理,HRC48-55。 2.2.6拉模滚轮轴材料不低于40Cr钢,外径φ62mm表面热处理,HRC48-55。 2.2.7齿轮 2.2.7.1传动齿轮的精度按JB179-83《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规定中9-F1制造。 2.2.7.2钢件齿轮的材料应不低于45号钢,并进行调质处理,HB217-255。铸件齿轮的材料不低于HT20-40,时效处理,HBl63-229。 2.2. 8凸轮镶块翻模和拉模凸轮镶块材料不低于45号钢,表面热处理,HRC>50。 2.2.9机体机体上、中、下座的材料不低于HT15-33。 2.3装配要求 2.3.1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协作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或经厂内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2.3.2对轴瓦与轴相配合的面刮研,每25mmx25mm内不少于3点。 2.3.3润滑油管安装牢固,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油管不得与机体内部运动零部件相互干涉。 2.3.4拉模行程650-670mm,并保证下瓦模不撞击两端翻模器。 2, 3.5压瓦机翻模平稳无抖动现象,下瓦模在回翻时对轨道轴无撞击现象。 2.3.6齿轮齿面接触斑点按高度不小于30%。按长度不小于40%。 2.3.7各种防护罩应安全可靠,无松脱、碰擦现象。2.3.8拉模、翻摸、压瓦动作应相互协调、平稳可靠。 2.3.9压瓦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2.3.10曲拐运转到下死点时,上、下瓦模的四角距离之差不大于2mm。 2. 3.11在300mm长度内,两立柱的中心距之差不大于1.00mm。 2.4外观质量要求 2.4.1外观油漆应涂得均匀、细致、光亮、完整,颜色一致。不得有漏漆、错漆等现象。装配后不易或不能涂的表面应在装配前涂漆。皮带轮轮板应涂红色油漆。 2.4.2电气线路应布置合理,安全可靠,不应与相对运动的零部件接触。 2.4.3所有零件非加工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及明显的凸凹不平的缺陷,所有零件机械加工表面无损伤、锈蚀。 2.5使用寿命要求 2.5.1在用户遵守压瓦机及有关使用、维护、保养规则的条件下,从压瓦机使用到第一次大保养的使用寿命不少于2400h。 2. 5.2压瓦机的凸轮芯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使用寿命不少于2400h。 2.6免费修理更换期限在用户单位遵守压瓦机的运输、保管、安装使用规则条件下,自发货日期起一年内或使用日期起半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更换和修理产品或零件。 3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3.1检验规则每台压瓦机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3.2空转试验 3.2.1矸制造厂进行空转试验,每台连续空运转时间不少4h,并应符合2.3.3,2.3.5,2.3.7,2.3.8,2.3.9的要求。 3.2.2各滑动轴承、滚动轴承温升分别不超过30℃、40℃。 3.2.3空机运转时噪声不大于80dB(A)。噪声级的测定按声级度面向压瓦机,在工人操作的各个位置上进行。 3. 3负荷实验 3.3.1在制造厂进行空运转试验后,方可进行负荷试验。 3.3.2用成型水分20%和23%制瓦泥泥坯和20片各按制瓦常规润滑,连续分20次进行压瓦试验,压制的瓦坯外观应符合JC 193-73《粘土平瓦》的规定,压瓦机应动作协调,运转正常。应符合3. 1. 2-3. 2. 3的要求。 3. 3. 3按制造厂生产批量的20%进行抽查试验,每批不少于1台,若达不到3. 3. 2的要求应加倍抽检,若再不合格应逐台试验。 3. 3. 4电动机起动电流、工作电流不应超过规定值,温升不得超过温度计法55℃。 3. 4超负荷试验负荷试验后,用成型水分为19%制瓦泥坯10片,2片合为1片按常规润滑泥坯后,分五次投入模内进行超负荷试验,压瓦机仍应运转正常。 4标志、包装、运输 4.1每台压瓦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铭牌的标记应符合JB8-82《产品标牌》的规定。 4.2产品铭牌的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规格、主要技术性能、产品制造编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 4.3产品包装应符合JB 2759-80《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4.4压瓦机的运输标志应符合GB l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4.5每台压瓦机均应附带下列文件:装箱单、合格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外形图。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邗江县砖瓦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道霞、吴锦涛、刘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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