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承揽内蒙古乌兰水泥多项扩建工程,形成垄断,苗迎春一案开庭审理
6月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苗迎春等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一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底,以被告人苗迎春为首的家族,通过违法方式先后承揽了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多项扩建工程以及集宁区乌兰水泥厂家属院、乌兰花园的建设工程,并逐步形成垄断。2009年,其家族成立了“乌兰花园项目部”(办事处)经济实体,被告人苗迎春、郭丽萍、苗秀英等家族成员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该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融合,采取抬高工程造价、增加额外费用、违规销售楼盘的方式,攫取了巨额财富,并违规占用乌兰水泥公司土地,建造私宅,逐步确立了该组织的核心地位。
与此同时,被告人苗迎春利用其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在自建的私宅内设立中部记者站办事机构,把中部记者站作为“私人领地”,违规豢养大型烈犬看家护院,私藏枪支。他还雇佣被告人栗程锦等人,通过给其发放工资、承诺将来安排正式工作,使其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此外,为了达到该组织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庇护,先后多次向其行贿。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积聚,被告人苗迎春为壮大组织,先后笼络被告人敖毅、吴日晖、赵磊等有前科劣迹人员充当打手,为该组织排除异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朗庭酒店的经营权,安排被告人敖毅任总经理,被告人吴日晖、贾宇飞、赵磊任中层管理人员,以达到对组织成员的进一步控制;同时积极拉拢时任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刘晏,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
在该组织发展壮大期间,为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力,维护非法权威和利益,不仅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惯用的暴力手段,还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给他人造成的恐慌和心理压力,采取“拍摄”“采访”的方式,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操纵舆论工具,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诬告陷害、损害商品声誉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和威胁、殴打债权人等多起违法行为,对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乌兰察布市、锡林浩特市等地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干扰了当地公安、法院、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企业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悉,该案系由家族犯罪、职务犯罪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的第三起涉黑案件。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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