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家水泥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地方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
5月13日,内蒙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向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测设施站房未通电,在线监测设施未使用,存在逃避监管的行为; 2、脱硝工序中,氨水罐内无氨水,脱硝设施未运行;3、在窑尾接口位置有塌料现象,造成大量扬尘;4、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布袋除尘排气口。因此,责令该公司限期停产整治,并将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开。
《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内容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3573258447D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春国
我局于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5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测设施站房未通电,在线监测设施未使用,存在逃避监管的行为;2、脱硝工序中,氨水罐内无氨水,脱硝设施未运行;3、在窑尾接口位置有塌料现象,造成大量扬尘;4、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布袋除尘排气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立即停止生产;2、针对你公司已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治方案;3、实施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或者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3日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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