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优先”不宜只停留在说说而已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2-09-28 00:00

  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一批)计有108条熟料生产线已经公告。公告称名单“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以及专家复核”之后出台的。按《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这一过程还要复杂得多。就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就有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出具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从中可看出,该项工作动用了不少行政资源,很自然的是水泥企业也耗用了资源,尽管不少工作可能只是把原件或上报其他部门的材料再拿来复印、装订、上报的简单劳动。

  作为企业申请成为公告企业会有自己的考量,即耗费了材料、人力后,对企业有什么效用。《暂行办法》是这样表述的: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简单地说,公告企业能享受“优先”。优先范围很广,但就凭这一说,能兑现吗!

  城市在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时,有一条措施是“公交优先”。北京市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政府补贴实现低票价、在主要交通道路上划出(上下班时段)公交专用道、辟出专用道路开行公交快行线、加快发展地铁、提高公交车辆的乘坐舒适度、优化站点布局方便换乘等。尽管公交优先不足以能解决交通拥堵,但至少起到了缓解作用,目标还在朝使用公交的出行比例能有小幅提高而努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所以投融资完全是市场行为,无所谓优先。唯一可能的是“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那在这里需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申请“优先”办法,否则只能是“传说”。

  在招投标方面,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因此,“优先”如何体现,难道在评标时采用“特长生”加分的办法体现“优先”,能行得通!

  在“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方面似可体现出主管部门优先予以支持,但同样需要具体的执行办法。随着一批一批公告企业出台,如果大部分或绝大部分都是公告企业了,彼此彼此了,又何谓“优先”。这可不是2006年只确定国家重点扶持的10来个水泥企业(集团),从而体现了重点扶持。

  对公告企业的“优先”要落到实处,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如果做不到这点,倒不如表明,《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是主管部门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既明又白。至于此设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设定审批事项必须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摘自温总理2011年11月14日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则应是另一个层面上去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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