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对生产许可制度的“深化”认识
2012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第42号公告了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一批)。第一批有108条熟料生产线(没有粉磨站),分布在14个省、区、市。公告没有显示申报获批率是多少。按官方公布的到2011年新型熟料生产线1513条,本次获批的生产线约占总数7%。如果计上粉磨站,也就在3%上下,可见此工作量之大。
2010年发布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8月24日发布《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到2012年9月19日公告第一批生产线,历时1年又8个月之多,可见此工作之复杂。
在获批生产线所在省数有14个,占了可以申报省(含计划单列市)数37个的38%,略过1/3。可见此工作在省一级开展积极性还需提高。
从108条生产线规模看,除1条注明了是生产特种水泥的是1000t/d外,都在2000t/d及以上。个别的是20多岁的“青壮年”,绝大部分是“少年”。
按《暂行办法》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13类材料,其中第八类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水泥属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执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
对于水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在《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营业执照、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工艺保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都有要求。如规定要提交有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提交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件等。
从许可程序上《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受理、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与发证各道程序执行步骤。《实施细则》对各项审查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如果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现在工业主管部门对水泥生产线实施“准入公告”审批管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只是准入的诸多条件中一项。按《暂行办法》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而按《实施细则》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在届满前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由此可见,获得公告要求比获得生产许可证高。既然获生产许可证规定必须要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XK……,因此,对公告企业更应给予“公告”标注,以证“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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