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对“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的基准应做出解释
3月16日山西省启动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强制性工作安排,以确保氮氧化物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的完成。从《山西日报》报道的内容看,工作有五项:
1、新(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
2、2012年底前全面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3、2012年底前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脱硝效率不得低于30%;
4、2012年底前省辖市至少完成一家水泥企业试点烟气脱硝项目;
4、2013年底前,对规模大于4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
5、2014年6月底前,所有水泥生产线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
国家“十二五”环保规划提出的“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要求,正在山西付诸于行动。
行动首先是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如果目标不明确,对工作结果也无法考核,以至无法对工作完成或没完成做出评价。从上面的五项工作看,还应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对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要求似从《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转化而来。新建生产线责无旁贷要把脱硝作为建设内容,但对其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要求则有点含糊不清了。衡量的基准是什么?是现有的同类生产线的实际或平均?还是该线如不安装脱硝装置时设计排放值?或是按现执行的排放标准800mg/Nm3?只有在明确了要求前提下,企业才能确定可选择技术方案以及进行方案比较。
同样,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也应与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综合考虑,不能没有量化指标值。即对现有生产线是针对每条生产线下综合脱硝效率,还是制订统一(分地域)允许排放浓度值的标准。有了量值,企业才能确定技术路线,才能进行投入产出分析,选择技术和经济都较合理的实施方案。对排放相对重的下“猛药”,对先天条件较优的则可“轻治”。这样,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企业都是有利的。
山西省将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制订了实施计划表的做法肯定会受到百姓好评。但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要得以实现,还需对工作目标和任务量化,使环保主管部门和水泥企业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认定是一致的,唯有此,各方减排氮氧化物的心和劲才能往一处使。
于此,环保部门对“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的基准做出解释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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