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投资体制改革的几大亮点
亮点之一: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需审批
[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解读]: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施展拳脚”的空间。
在当前宏观调控的情况下,虽然对行业的贷款有一个限制,主要是钢铁、水泥(不包括我们鼓励发展的水泥项目),还有电解铝等等,但并不意味着今后这几个行业就永远得不到银行的贷款。今后银行的贷款,第一,将完全由商业银行自己决定贷还是不贷。这也是这次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里一项比较重要的内容;第二,在行业的限制上,主要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商业银行要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去贷款。
对水泥企业来说,项目投资的环节也大大缩减,事实上,过去在实际运作中,企业为了加快进度,往往边报批边开工,使项目审批流于形式,这对政府监管其实也是不利的,今后企业可以按部就班,按照国家的规定程序来处理。
亮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作为《决定》的附件,此次一并发布,备令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人士所关注。
《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录所列项目是具有动态性的,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亮点之三: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原文]:“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解读]:“非禁地,即可进”。《决定》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将极大调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
《决定》明确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决定》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亮点之四:加快推行“代建制”
[原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解读]: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投资行为受到了规范。不少人将“代建制”看成是抑制腐败、克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的有效武器,这将有效地预防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不廉政和腐败行为。
目前,北京市、山东省、云南省等不少地方都在推行或开展“代建制”的试点工程。从反馈情况看,各地对“代建制”大多持积极乐观态度。
亮点之五: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原文]:“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解读]:《决定》直接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更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相比过去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切实做到“微观上该放的一定要放开,宏观上该管的一定要管住”,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来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亮点之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原文]:“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解读]:近几年,不少地方领导推崇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林林总总,最后“官”是升了,但其身后却落下了一大堆“花架子、无效益”的工程,劳民伤财。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今后将有效抑制盲目投资,乱花钱的行为。
亮点之七:更有利于外商投资
[原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解读]:这次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了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也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进一步扩大了省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对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遵循准则问题,这次投资体制改革中所设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肯定是一致的。他说,外商投资首先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因为这一目录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然后要按照这次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规定的核准权限,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准。
编辑:zhan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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