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长斌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优化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称《指南》)以来,我厅每年将清单编制修订和省级审核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各市生态环境局参加清单编制业务培训,支持各市组建技术支撑团队,加大应急减排措施制定能力建设。2023年底,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分配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480万元用于支持各市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今年1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一市一策”团队等专业技术力量,一企一策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并开展逐条审核,提升措施精准性,切实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确保减排比例达到应急预案要求。
《指南》对钢铁、化工、建材、煤制氮肥等39个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制定了明确的绩效差异化指标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规则。其中对煤制氮肥行业,减排措施为“新型煤气化工艺限产”,且“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B级企业限产20%,C级限产30%,D及限产50%。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再次明确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要按照《指南》要求制定。但《指南》同时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期间,A级企业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为促进我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自2020年以来持续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联合省财政厅分配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减排和绩效“创A”行动。截至目前,我省已评出安庆石化、昊源化工等23家绩效A级企业、107家B级企业和29家绩效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有效减轻了优质企业的应急减排负担。
2023年底,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全面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我厅成立排污权交易工作专班、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培训、推进建设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同时,我省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研究制定《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省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广德市参与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宣城、黄山、池州、蚌埠、铜陵等5市均已完成推进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的首笔交易,累计成交金额30余万元。
下一步,我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生态环境部业务指导下,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水平提升工作。一是积极建设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体系,组织各地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进一步提升应急减排措施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二是持续推进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水平提升,加强政策引导,优化资金分配,鼓励各地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创A”行动(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实行自主减排),打造一批绩效水平先进的示范企业,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进一步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坚持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激励排污单位污染减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复类别:B类
办理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8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7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