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皖环函〔2024〕541号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姚玉友委员:
《关于关注地下车库环境污染,尽快出台治理措施的提案》收悉。经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会商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汽车拥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从2017年的713.5万辆增至2023年的1129.6万辆(不含新能源),以每年超过9.7%的速度逐年增长。随着城市建设进程,配套的地下车库也越来越多。经研究分析,造成地下车库环境污染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进出频繁,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地下车库建筑及装饰材料可能会产生苯、甲醛等有毒有害废气;在缺乏有效通风的情况下,地下车库相对封闭的结构影响了短时间内废气的扩散稀释;车库内大多无太阳光照射,容易造成细菌、真菌、病毒及可吸入颗粒物的不断增加。
为使车库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制定出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适用于新扩改建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建筑设计。该规范第7.3.3条规定,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目前,国家和我省暂未制定专门的地下车库空气质量标准。为保护人体健康,进一步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新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于2022年7月1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该标准属于推荐性国标,不具有强制性;2020年,为了控制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该标准属于强制标准,对建筑单位、装修单位具有强制性约束。但相比于质量标准规定的22项指标,控制标准仅对氡、甲醛、氨、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7项污染物浓度限量进行了规定。针对部分机动车尾气超标及排放检测环节中的问题,去年5月和11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开展联合行动,通过调研摸排、线索梳理、集中部署,对机动车环检机构进行统一核查,进一步打击违规作弊行为,严守排放检验监督关。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认真履职尽责,采取科学性针对性措施,推动解决地下车库环境污染问题。
一是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工作,对超标车辆依法督促整改或实施处罚。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省、市、县执法检查基本实现机构全覆盖。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精准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地下车库的建筑设计规范。在地下车库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优化建筑方案,严把施工质量关,严格实施相关标准,合理设计通风。
三是积极发挥物业公司的管理作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停车场通风设备的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启动《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DB34/5000-2013)地方标准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标准,细化物业服务内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地下车库环境卫生各类问题,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责任,指导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下车库保洁频次、通风设备维护等是否落实重点检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诉求。
四是开展群众身边问题专项整治。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开展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提升攻坚行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问题。组织开展“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对各地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不到位、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齐全等问题,实施“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积极回应举报投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81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9日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