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之殇”迫在眉睫!全国各地出台价格风控办法!
2018年,一场砂石短缺风暴席卷而至,伴随着监管飓风的助力,风暴能量逐浪推高,及至8月上旬,形成了无问西东、不论南北,砂石料天量短缺的旷古奇观,这也是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短缺。
价格暴涨导致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出现,扰乱砂行业的正常秩序,大多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供需关系十分紧张。
一些假冒伪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现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将极大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将出现一系列生产安全问题,浙江绍兴出现的放射性砂进入建筑工程领域、广东和福建等地出现的未经检测和淡化的海砂进入建筑工程领域。
种种问题日益显现
全国各地也相应出台政策
福建—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价格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成都—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已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2017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列入可调价材料范围。按照风险分摊原则,由承包人承担5%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三)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间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支持发承包双方积极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2017年7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争议已提请仲裁或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执行本意见。
为摸清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变动情况并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调节监管,2018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特急通知,拟于近期到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形势开展专题调研。
通知原件如下:
陕西省—2018年9月3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广东省—2018年8月30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
3、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
河南省—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条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包含风险之外的情况,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整理保存好购入凭证和必须的签证记录,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地发布综合参考价格,并对个别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幅度及时间做出简要说明。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2018年2月6日,重庆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人工价格风险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且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进行调整”的规定进行充分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三、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上述原则,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引导和督促招标人明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对未合理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条款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对已发布招标文件且未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的招标项目,如未开标且在质疑期内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采用招标补遗方式重新进行明确;如已开标但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协商予以补充明确。
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计价解释,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应积极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导发承包双方通过司法渠道或仲裁解决合同争议,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随着各地政策执行,这场“砂石之殇”将被逐渐终结,只有保证了建设用材的质量,才能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才能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编辑: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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