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皖环函[2024]40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4〕40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你公司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2079〕),现拟新增销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计划新增销售两类Cf-252中子源各10枚/年,活度分别为1.99E 11Bq(属于Ⅲ类放射源)和1.99E 10Bq(属于Ⅳ类放射源);新增销售Ⅱ类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5台/年、工业辐照用加速器5台/年;新增销售Ⅲ类射线装置:X射线衍射仪5台/年,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公示(备案号:202434011100000083)。你公司提交的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向你公司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许可种类与范围为:销售、使用Ⅳ类放射源,销售Ⅲ类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销售Ⅲ类射线装置;许可条件为:严格界定使用、销售类辐射工作人员范围和职责,销售时不得从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直接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9年1月16日。
二、你公司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其参加相应类别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工作的管理,建立销售台账清单,不得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给未取得相应辐射安全许可的单位。
五、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六、我厅委托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7日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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