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6名“地头蛇”强迫买卖混凝土 非法获利逾85万元
6名“地头蛇”,强迫工地使用其混凝土,非法获利85万余元。记者13日从黄石市中院获悉,6人均被判刑。
2011年初,阳新县源口镇政府开发新港(物流)工业园还建楼工程,该工程一期占用源口村和春湖村土地。此后,黄甲、黄乙、柯甲、柯乙、程某、唐某等人针对该还建楼一期工程原材料供应市场,分别成立环球公司、鑫鑫公司和新港公司3家公司。
同年4月28日,宝业建工集团(以下简称宝业集团)与源口镇政府签订还建楼一期工程施工合同。6月8日,宝业集团与中福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尔后。中福公司按合同约定运送混凝土到一期工程工地,被环球公司股东程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现。在黄甲的授意下,程某等人将装载混凝土的罐车拦截,声称未经环球公司允许,任何单位不得送货到工地,否则砸车打人。
同月17日,中福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被迫与黄甲、黄乙谈判,并作出让步:在宝业公司与中福公司原合同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由环球公司以每立方米少20元的价格从中福公司购进混凝土,再以中福公司的名义转售给宝业公司。至2011年11月4日,环球公司从中福公司购进11457.5立方米混凝土转售给宝业集团,从中获利22.9万余元。
2011年11月初,新港公司正式投产。唐某等人为销售新港公司混凝土,商议排挤中福公司,后以拦截运送混凝土罐车的方式,迫使中福公司负责人再次与唐某、黄甲等人谈判,中福公司在恳求协商解决遭拒后,为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未与宝业集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停止向一期工程供送混凝土,直至一期工程完工。新港公司向宝业集团供应混凝土12946立方米,销售金额达411.9万余元。
2012年10月,还建楼二期工程动工,分别由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和下陆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同年11月中旬,这两家公司分别与四棵松公司、金石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唐某、黄甲等人得知后,召集黄乙、柯甲等人商议,以拦截运送混凝土罐车的方式,迫使四棵松公司与新港公司谈判,从而达到销售新港公司混凝土的目的,并承诺对上述人员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提成。同年11月22日上午9时许,四棵松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三辆罐车运送混凝土到二期工程工地,当车行至源口镇江堤时,黄乙等人发现后,将3辆罐车予以拦截,民警出警制止未果,3辆罐车被迫返程,致使36立方米混凝土报废,价值9324元。为此,四棵松公司负责人出面与唐某、黄甲等人协商。最终,金石公司被迫停止向二期工程供送混凝土。此后,新港公司向二期工程运送混凝土17785.5立方米,销售金额482.2万余元。
后经审计,新港公司共向上述还建楼工程供送混凝土30731.5立方米,销售金额达894.2万余元,从中获利85.4万余元。
2013年12月,大冶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唐某等6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2年,并罚金10万元;判处黄甲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4人也分获1年左右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后,唐某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黄石市中院二审予以驳回。
编辑:余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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