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深交所 · 2014-02-12 11:49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14-011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群、控股股东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均承诺过去、目前,及至将来均没有、且决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亦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或提供任何与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没有任何违反承诺的事项发生。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没有任何违反承诺的事项发生。

3、公司总工程师唐金泉先生关于专利申请的承诺

公司总工程师唐金泉先生于2009年10月10日承诺:

1) 唐金泉先生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应属于公司(及前身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和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 因上述专利申请在申请审批阶段,为了不影响审批进程,经公司同意,待专利审批完成,获得专利证书后即无偿转让给公司。

3) 在上述专利申请期间,因此专有技术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利益、收益等由公司享有。

4) 今后因唐金泉先生在公司工作中的职务发明创造,其所有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公司所拥有,唐金泉先生不以个人名义申请相关专利保护。但非职务发明,不在此承诺范围之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没有任何违反承诺的事项发生。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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