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水泥厂因污染环境赔291万
水泥厂产生的噪音、粉尘导致附近渔场娃娃鱼不孕不育,法院判水泥厂赔291万元。这是过去三年内,湖北省三级法院处理的2036起环保案件之一。记者18日从湖北省高院获悉,省内三级法院将严惩污染环境罪,企业入罪门槛降低,违法成本提高。
噪音粉尘致娃娃鱼不孕不育
2006年,胡某和一水产公司在荆门市建泉村人工繁殖娃娃鱼。2008年10月,一家水泥厂在附近300米处建厂投产。胡某和水产公司认为水泥厂的噪音、粉尘严重污染了娃娃鱼繁殖环境,造成娃娃鱼死亡5尾,且造成2009年度、2010年度催产数量及质量下降。他们向荆门市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胡某和水产公司找到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其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认定繁殖基地遭受严重污染,形成的经济损失合计527万余元。
水泥厂认为,工厂筹建做了环评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异议,工厂竣工也通过了验收。因此,娃娃鱼的死亡和工厂无关。
2010年9月,荆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受水产公司委托前往测试噪音,监测结论为(夜间)61.3分贝。法院认为,水泥厂的噪音和粉尘是造成娃娃鱼不孕不育死亡的原因,但赔偿金额计算存在问题。法院判决水泥厂停止侵权,并赔偿胡某和水产公司13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高院调查认为,虽然水泥厂的排污已经通过环保验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判定,水泥公司应赔偿水产公司2009年、2010年环境污染造成娃娃鱼养殖损失共计291万元。
入罪标准由9条增至14条
据了解,环境污染行为往往是企业行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
湖北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两高《解释》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并将原先9条入罪标准增至14条。与此同时,污染环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认定标准双双降低。一方面扩大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另一方面则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此外,两高《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便可定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即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湖北省三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
据湖北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以上的案例只是过去3年内,湖北省三级法院受理的2036件环保案件之一。除了传统污染案件,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未来,省内三级法院将继续对污染环境的罪行进行严惩。
环境纠纷民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今年湖北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的通知》,要求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目前湖北省三级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业已成立,属全国首创。
编辑:余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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