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禁止上市融资

《经济参考报》 · 2014-01-27 17:04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将讨论和细化市场化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体系,包括实施差别化的价格政策、严格的信贷政策和明确的相关行业标准等。据了解,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将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

  参与制定解决产能过剩政策措施的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司长陈斌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调控政策,但均未达到预期目标。“从主观上看,当时所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过多依靠控制和限制审批,总以为控制和限制审批就能够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但几年过去了,产能过剩愈演愈烈。”

  记者综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的数据发现,目前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3%、75%、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司长郑立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国外有关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的经验,坚持“市场调节机制为主,政府干预为辅”的原则。

  一位参与方案起草的专家表示,未来的市场化细化政策主要表现在价格、信贷、标准三个方面。在信贷政策方面,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要求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将来部门联席会议将明确,在产能过剩行业内部,也要区别先进和落后,通过科学设定信贷标准分类施策。信贷标准的设定,要涵盖利润率等效益类指标、碳排放等环保类指标、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类指标、用地用电用水等资源消耗类指标、劳动生产率等效率类指标,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等。”该人士说,此外,还要根据过剩产能行业和地区实际,完善“统一授信、限额管理”制度,合理上收授信审批权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开工项目授信由总行统一审批。

  最近一个月,银监会和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召开会议,讨论在信贷、资本市场方面针对产能过剩问题提出合理的政策措施。记者了解到,中国证监会为化解产能过剩作出了专题报告。此报告称,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在抑制产能过剩中,应尽可能地发挥市场的功能。要实行严格的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等措施。

  “在价格政策方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据介绍,有关部门将规定,2015年底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技术、准入等设立标准,引导产业升级,去除落后产能。据透露,船舶行业将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有关方面制定平板玻璃及其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有关方面将加快制定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

  记者了解到,推进并购是化解产能过剩一个重要抓手。据有关方面透露,今年有关部门将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编辑:周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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