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住建部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文件内容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CJ/T 314-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与CJ/T 314-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 增加了术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和“热灼减率”,删除了术语“湿法水泥生产工艺”和“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更改了术语“污泥处置”和“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
d) 在第4章中删除了“稳定化要求”,更改了污泥入窑方式、位置和添加比例要求,最大污泥用量要求,污泥污染物指标及限值要求;
e) 在第5章中更改了产品检测和质量要求、尾气和废水排放要求,臭气和噪声控制要求;
f) 在第6章中更改了取样方法和检测方法要求;
g) 在附录A中更改了“最大污泥用量计算方法”及表A.1。
本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城市排水系统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CJ/T 314-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处理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生产水泥熟料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检测方法等。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作为水泥熟料生产原料或燃料的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15555.1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8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CJ/T 221 城镇污泥标准检验方法
HJ 702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0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3.2
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污泥处理后固体产物的消纳过程,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焚烧和填埋等。
3.3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 sludge used in the production of cement clinker
利用水泥窑中的高温将污泥脱水、生物稳定、干化、焚烧等处理后的固体产物中残留的挥发性固体焚烧,并通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使污泥无机组分成为水泥熟料的一部分,从而达到污泥安全处置和资源利用的目的。
3.4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cement production by new dry-process
采用悬浮预热和窑外预分解技术,辅以原料预均化、节能粉磨、在线监测和自动化控制等增效、节能和环保措施,实现精细化管理、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的现代化水泥生产工艺。
3.5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物料经110℃干燥至恒重,再经600℃灼烧3h后,减少的质量占灼烧前质量的百分数。
4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4.1 理化指标
4.1.1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其理化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4.1.2 热灼减率高于5%的污泥不应以生料或煤粉喂料方式入窑,且喂入的位置应能确保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不小于2s。污泥喂入的位置和添加比例应符合表2的规定。
4.2 污染物指标
4.2.1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其污染物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4.2.2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最大用量见附录A。
5 其他规定
5.1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水泥熟料中重金属限值和可浸出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 30760的有关规定。
5.2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水泥熟料质量应符合GB/T 21372的规定,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应符合GB 175的规定。
5.3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的尾气排放,应符合GB 4915和GB 30485的规定。
5.4 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5.5 污泥干化等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宜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6 噪声控制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6 取样和检测
6.1 污泥的取样方法宜按HJ/T 20执行。
6.2 污泥的检测分析方法应按表5执行,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的检测分析方法应符合GB 30760的规定。
编辑:王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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