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因非法采矿被判罚129万元
非法开采海砂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对海底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何某、梁某、朱某犯非法采矿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盗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渤海北部辽东湾某海域海底沉积物以沙、砾砂、砂砾为主,是优质海砂资源地。何某、梁某雇佣朱某改装船舶,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后至滨州港海域出售时被海警当场查获。
海砂经鉴定测量称重为7821.51吨,另有过驳的2000吨去向不明,盗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梁某、朱某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该院委托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对海洋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鉴定。
2022年5月9日,无棣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何某、梁某、朱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公告后,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应赔偿矿产资源损失108.0366万元,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费用12.4352万元;2、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支付鉴定费用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棣县检察院认为法院未认定2000吨去向不明海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启动二审程序,并与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二审庭审。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无棣县检察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提供咨询等方式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工作。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何某、梁某、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非法采矿的行为致使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判决被告人何某、梁某、朱某犯非法采矿罪并判处相应刑罚,没收违法所得;何某、梁某、朱某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及鉴定费106.4718万元。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调查并主持调解,由何某、梁某、朱某赔偿案涉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284718.1元,除一审期间已缴纳的106.4718万元之外,剩余款项分期缴纳。二审法院经公告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截至2023年12月,已执行到位118万元。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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