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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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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