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1月16-30日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一、行政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共分12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
《条例》强调,党政机关要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并接受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接待单位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强化公务接待管理。要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条例》指出,要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要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条例》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二、金融体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意见》还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批准滇桂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根据方案,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范围包括:云南省的昆明市、文山州、红河州、保山市、西双版纳州、临沧市、普洱市、怒江州、德宏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区域面积31.77万平方公里,人口4419万。试验区的主要任务包括10个方面内容: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保险市场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Page]三、教育体制改革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为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意见,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意见提出,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在改革招生制度方面,要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分类招生。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选拔标准,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拓宽和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渠道。意见提出,各培养单位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科学制订培养方案并定期修订。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须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意见明确,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和实践考核与特定职业人才评价标准有机衔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内容与特定职业人才工作实际有效衔接,推进专业学位授予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首批六所高校章程获准颁布。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核准的第一批高校章程,标志着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条例》从规划入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作出了规定。《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农牧等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五、地方改革
上海市启动碳排放交易。11月26日,上海正式启动了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启动后,2013至2015年三个年度配额分别都出现了成交,首笔成交价格分别为每吨二氧化碳27元、26元和25元,成交量分别为5000吨、4000吨和500吨,成交企业包括申能外高桥第三发电厂、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等。根据总体安排,在2013年至2015年的试点阶段,上海纳入配额管理范围的试点企业有191家,主要来自钢铁、化工、电力等工业行业,以及宾馆、商场、港口、机场、航空等非工业行业。试点阶段,企业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全部实行免费发放。试点企业已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取得了各自的配额。企业每年按照实际排放量进行清缴,企业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交易。如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安徽出台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涡阳县等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市场建设等六个方面开展,以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激发新的活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意见明确,今后增量财政性扶持资金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意见提出要努力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各试点地区将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特别是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并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和土地交易平台。此外,意见还明确将在形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新的建管机制、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机制、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
福建省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有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投资主体活力。《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经营范围登记。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外,商事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二是自主选用名称。凡使用“平潭”字样的商事主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字号和行业特征,不再审查名称近似等。三是先照后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都实行后置管理。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不需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四是直接登记制。将台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企业免于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五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等,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凭验资机构证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作为备注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中。六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七是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通过统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八是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九是外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构建外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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