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者不得享受低保
10月24日,甘肃省兰州市民政局消息,《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细则》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实行分类保障。《细则》规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分三类实施保障
《细则》明确,此次保障对象是持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辖区居住的户籍登记为从事农业生产居民以及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享受低保。
按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分类管理: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老人、抚养(扶养)义务的“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家庭成员因病、因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和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短期内脱困无望的家庭。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员;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且常年卧床不起,无劳动能力,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超过家庭年收入一半,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3,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4,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70岁以上的老年人;5,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6,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三类为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条件,但因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细则》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对第一类保障对象一般每年复审一次,主要掌握人员的变化情况;对第二类保障对象一般每半年复审一次;对第三类保障对象每季度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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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能享受低保
《细则》指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保障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重残人员本人低保上浮20%
《细则》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细则》还明确了救助金发放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计算方式为;家庭月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第一类保障对象(“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第二、三类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差额发放保障金。各类保障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本人上浮2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残疾人、患重病对象本人上浮10%发放保障金。
《细则》要求,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支出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报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由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了解,本细则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5月17日兰政办发〔2006〕77号《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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