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产能过剩 “国九条”剑指钢铁水泥等五行业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未来五年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严重产能过剩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为保障任务和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行业管理、财税、价格、金融、土地、环保、职工安置、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九项政策措施。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陆续出台价格、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产能过剩问题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需求低迷,而国内需求又没有得到有效提升,相关产业没有及时实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逐步形成落后产能。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的更高要求和任务:要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市场机制扩大国内有效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指导意见》强调,将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专家表示,进一步化解产能过剩问题特别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国的产能过剩除了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还有政府过度利用税收、土地等政策盲目招商的原因。所以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淘汰落后产能极有可能遭遇地方政府阻碍,行政性指令只是短期对策,要从根本上化解过剩危机,还需减少政府干预,依赖市场机制改革生产要素价格,实现行业充分竞争,推动内需增长和产业升级。”国务院参事室参事姚景源说。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表示,新的政策突出了改革创新的思路,即通过“四个一批”化解持续多年的矛盾。通过扩内需消化一批,实施“走出去”战略向海外转移一批,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严格环保等准入淘汰一批。
他说“化解产能过剩最有效率的机制是市场机制,真实的供给和需求能够引导资源分配,政府需要消除阻碍市场机制的体制,取消不合理的保护和补贴,产能就会慢慢达到均衡。”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去产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外需靠不住的情况下只能靠内需,需要依赖收入分配体制和生产要素价格改革。这些不是一两年能够到位的。”
关于《指导意见》对市场的影响,有关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对相关行业将形成结构性影响,抑制的是落后产能,加大了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另外,政策对全社会物价指数影响不大,而对相关行业的价格影响则可能呈现不同的效应。
中信证券有关分析师表示,从钢铁行业看,淘汰落后企业名单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多以生产线螺为主,所以对整个行业价格影响不大。对于钢铁上市公司来说,由于所涉及的落后产能占其总量的比重很小,所以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而《指导意见》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等政策措施,对相关上市公司则是一个政策利好。
海通证券有关分析师指出《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由此,五大行业中的创新型企业将得到财税政策和市场需求两方面支持。
编辑: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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