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许可证改革细则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并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其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提到,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水泥产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
发证产品及标准
水泥,一种细磨材料,与水混合形成塑性浆体后,能在空气中水化硬化,并能在水中继续硬化保持强度和体积稳定性的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本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
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延续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照《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
证书许可范围
水泥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实地核查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水泥产品审查部提出其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建议,证书许可范围应包括产品、生产类型、生产线及关键设备等。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一)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所有水泥产品。否则不予许可。
(二)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产品。否则不予许可。
(三)特种水泥单元产品品种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该产品品种产品标准中所有特种水泥。否则不予许可。
下面是公告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2日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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