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后中秋考不及格

燕赵都市报 崔中波 · 2013-09-22 13:04

  就在中秋前夕,不少新闻网站纷纷发起了“今年中秋,你回家么”的调查,其规模之壮观、参与者之众多,堪称史无前例。论说起缘由来,并不复杂,就是2013年7月1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把“常回家看看父母”写进了法律。如今代表“团圆”的中秋节,是新老年法出台后的首个公休假,大家都铆足了劲儿地想知道“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中秋大考”能不能及格。

  可成绩单一公布,结果有点难堪。公众瞅瞅各网站“老人遭遇寂寞中秋”、“许多老人无人探望”等类似悲情的题目就能明白,所谓“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终究露出了悬空的味道。诚如一老人所言“即便法律规定子女定期回家探望,但孩子无法做到,我也不可能将他送上法庭啊”。

  当然,在许多老人对这一法律条款不抱太多期望的同时,更多漂泊在外、忙碌打拼的子女们对其所呈现出的则是耿耿于怀,不少人面对记者的镜头大吐口水,比如“工作加班走不开”、“没有探亲假回不去”、“要走就会被辞掉”……末了,都会不由得感叹“不敢看月亮”、“谁没有恋家的心啊”——这些心里话,估计会让当初自以为“传统孝道退化、家庭观念削减”的专家们脸红上一阵子。

  由此说来,“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条款,对老人和子女们影响不大,子女们常来探望的依然常来,不常来探望的依旧不常来---这样的结果其实并不意外。想当初,“常回家看看”刚刚迈进法律大门时,就有论者指出“精神赡养出自于亲情,属于道德上的义务,法律约束很难奏效”,即便新法实施后,出现了江苏、山东等地老年人状告子女精神赡养的案件,大家也都将之归结为“个案”,并不具有普遍性。

  何况,时至今日,“常回家看看”仍属于软法条,而非硬法律。譬如,“常”,在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要求,是一周一次算“常”?还是一月一次算“常”?依个人理解、自说自话的“常”不具备操作性。再譬如,配套机制不健全,虽然明文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事实中,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带薪假,劳动者探亲休假权益并没有保障。

  所以,“常回家看看”入法后中秋大考不及格,所传达的“不可行”的刺眼信息起码说明了,法律精英对于普通大众有着误解和隔膜,无论其当初出发点多么良善,但始终夹杂了些许对子女纠结的低估、权益保障匮乏的忽视。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任何特定的、道德上的事情,我们不如少谈法律多谈责任。就解决“空巢”又“空心”的问题而言,宣传的引导有方、个人的倾心相助、社区的无私慰藉、政府健全养老设施是不是更奏效些呢?

编辑:余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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