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水泥厂老板因制售假冒水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广东新闻网 黄耀辉 李子君 李镓嵘 · 2013-09-11 08:54

  为营利制售假冒水泥, 广东钟某因生产、销售假冒某牌水泥,在肇庆市鼎湖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涉案车辆和一条依法查封的水泥灌装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肇庆市中级法院10日对外介绍,2012年2月24日,钟某在注册登记成立了某水泥厂后,受广州市某水泥厂委托,生产加工该厂所有的三个牌子的水泥。

  为获更大利润,同年3至8月,钟某未经其它公司许可,擅自在自己的水泥厂内生产、加工并销售其它公司所有的三个牌子的水泥。钟某先组织其水泥厂员工按上述被侵权水泥的成分比例,在高标号水泥中加入火山灰等材料制成成品;并在水泥包装上印刷与被侵权水泥相同的商标、文字、厂址、联系电话等误导公众的内容,冒充被侵权水泥进行销售。

  经统计,钟某生产的三个假冒牌子水泥累计销售1600多吨,累计非法经营数额约40万元人民币。

  鼎湖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被侵权商品相同的商标,且被假冒注册商标达3种,累计非法经营数额约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称,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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