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保障房须建成“绿色建筑”
9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配套实行的《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体现绿色、节能、环保,让保障对象得到更为宜居的居住环境,并带动所有新建建筑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之路。这比国家提出的省会城市保障房从2014年起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前了一年。
绿色建筑走在全国前列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今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转型升级,规范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决定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这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实施。
新下发的《通知》要求,所有尚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应当根据《导则》,确定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关绿色建筑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及咨询过程中,应当考虑广泛采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及产品。
对于2013年建设计划内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已批复项目概算且其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未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无须办理概算调整手续,所需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待项目竣工后一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项目总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已批复项目概算且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超过总投资额5%的,应当履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在经费方面,将从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及市级其他节能配套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对经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国家奖励外,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对评审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设计时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导则》及国家、云南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新建保障性住房进行绿色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专篇中提及的技术措施应与图纸所反映信息一致。设计目标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导则》中一星级标准,鼓励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导则》中二星级以上的标准进行设计。
未按绿色建筑标准不允许建设
《通知》要求,在建设计划内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通过施工图纸审查后,应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绿色建筑评审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专业审查,对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评价的要求,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在建设计划内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不予办理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在建设计划内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阶段明确了绿色建筑目标的,实际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等级不应低于既有目标。
鼓励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仅启动基础工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不低于《导则》中一星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优化设计。
物业服务应达绿色运营管理标准
《通知》还针对绿色建筑建设时的各个环节管理进行了明确,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履职、建设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应当针对建成投入使用的绿色建筑实施绿色物业管理,并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运营管理标准。
此外,《通知》特别提出,按照工作要求,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需要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或变更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应享受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编辑: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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