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集团“被”卖混凝土 商标侵权对簿公堂

深圳商报 包力 · 2013-09-02 07:56

  说起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京基集团),在深圳很多人都知道这是一家开发和销售了不少知名楼盘的地产公司,但这家企业最近有点苦恼,自己并没有卖混凝土,却在自己的楼盘工地上看到写有“京基”字样的混凝土运输车在进进出出,还接到了不少联系这方面业务的电话。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经过调查后,京基集团为了保护自己的“京基”商标,将这家与自己无关的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京基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

  维权索赔

  京基集团公司是“京基”文字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日为2006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9类,包括:木地板;建筑玻璃;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耐火材料;建筑用沥青产品;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被告的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罐体(用以盛放混凝土)上喷涂了“京基砼”商标。

  据此,京基集团作为第5446996号“京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向深圳中院起诉称,被告京基混凝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混凝土车上使用“京基砼”文字,致使同行业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系京基集团所经营,构成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5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称,京基混凝土公司对其在混凝土车上使用了“京基砼”文字并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在混凝土商品上使用,还辩称是根据案外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授权而进行使用,为此提供了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在混凝土车及对外宣传中使用第6267926号商标、第6267925号商标的《授权书》。

  查明事实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除原告请求保护的本案商标权的事实以及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事实外,还查明,申请号为第6267925号的“京基砼”商标,申请人为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国际分类号为37,服务项目为采矿;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喷涂服务,初审公告日为2010年2月27日,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之中。

  侵权成立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是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号为第6267925号“京基砼”商标及申请号为第6267926号“图形+京基砼”商标。但是,一方面,该两商标目前仍未获得核准注册,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被告在混凝土商品上使用的“京基砼”商标,与第6267926号“图形+京基砼”商标并不相同,而第6267925号“京基砼”商标则为服务商标,并非商品商标。因此,被告辩称其是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京基砼”注册商标,显然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京基砼”商标的“混凝土”商品属于国际分类表的第19类,原告请求保护的第5446996号“京基”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也为19类,其中的“混凝土构件”商品,与“混凝土”商品,原材料相同,用途均为建筑施工所需的材料,故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要判断被告使用“京基砼”商标是否侵犯第5446996号“京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要判断“京基砼”商标与第5446996号“京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一方面,二者均为文字商标,从音、形、义的比对方面来看,“京基砼”与“京基”,前者只比后者多了一个“砼”字,而“砼”的含义为“混凝土”,属于混凝土商品的通用名称,其显着性较弱,该商标的显着部分在于“京基”二字,而这与后者完全相同,故二者在音、形、义上较为相似。在本案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故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时间较长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江剑军法官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人们常见的将商标用于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之外,还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容器、商品交易文书及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本案中,基于混凝土商品的特殊性,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混凝土车上的罐体这一特定容器,因此,在混凝土车辆的罐体上使用商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在混凝土商品上的使用。本案被告以为自己在打法律擦边球,恶意搭便车,结果最终还是要咽下自己一手酿就的苦酒。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6 09: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