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反垄断不会以所有制区别执法

经济观察报 · 2013-08-25 08:48

  作为中国三个反垄断执法部门之一,成立两年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称“价监局”)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本月初,国家发改委对合生元等6家乳粉生产商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处罚近6.7亿元,刷新反垄断罚金的最高纪录。几天之后,黄金饰品行业也得到了他们首张价格反垄断罚单,对象是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银楼等5家金店。事实上,根据公开信息,自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已先后对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开出5张大额反垄断罚单,处罚总金额超过15亿元。
  这组数字与价监局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密切相关。也因此,价监局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焦点。
  经济观察报专访了价监局相关负责人,详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处罚非常严厉
  经济观察报:自2011年价监局更名成立以来的两年时间里,国家发改委价监局介入调查的领域主要有哪些?希望通过对部分企业的处罚起到怎样的效果?
  价监局:国家发改委一直积极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价监局更名两年来,介入调查的领域涉及液晶面板、酒类、乳粉、医药、建材、黄金、海砂、保险、驾校等多个行业;执法对象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还有行业协会。
  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实施处罚,首先是要制止和纠正企业垄断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反垄断设定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一方面是因为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很大,设定较高的罚款,是达到有效惩戒效果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还可以起到有效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观察报:今年以来,查处的案件和处罚的力度都在加大。是什么背景和原因让价监局在反垄断执法上,力度越来越大?
  价监局: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国家发改委一直大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查处了一批价格垄断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法颁布初期,实际执法的案例都很少。
  从我国来看,经过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的锻炼和积累,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力量显著增强,执法能力得到很大提升;社会各方面的相关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警惕性有所增强,各方面的反映和举报逐渐增多,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垄断案件线索,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实践中,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数量每年都是在不断增长的。
  不以所有制区分执法
  经济观察报:当前宏观经济持续低迷,企业各种“限产保价”、“行业自律”等明显存在垄断嫌疑的做法越来越多。价监局对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执法工作是否面临挑战?
  价监局:我国《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一章中专门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行业协会从事的几类行为。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时间不长,一些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对此缺乏足够了解和认识的问题确实存在。特别是我国行业协会大多从政府部门演变而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作用不规范、行为不合理等问题。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行业协会往往以“限产保价”、“行业自律”为名,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于这些垄断行为,一经查实,我们都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经济观察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对部分奶粉企业处罚结果出来之后,部分专家和学者有声音质疑,价监局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对此,价监局有何回应?
  价监局: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反垄断法》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是一视同仁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以所有制对经营者进行区分。无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是行业协会,只要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了垄断行为,我们都会秉持统一的执法尺度,依法予以查处。
  以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为例,涉案企业既有外资企业,也有国内企业。在处罚额度上存在差异,主要是考虑企业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整改和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而不是出于被调查对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的考虑。处理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较短,反垄断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和走向深入,反垄断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客观存在,尚不能同时对市场上所有行业展开调查。目前最主要的案件来源是举报,我们根据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对于条件成熟的,适时立案展开调查。反垄断执法的推进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将继续积极推进执法工作,回应社会的期待。
  将提请制定反垄断指南
  经济观察报:虽然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也有专家认为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国家发改委在具体案例执法后,如何与后续的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方面进一步衔接?
  价监局: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是建立起反垄断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也是世界反垄断立法的普遍情况。同时,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制定颁布条例和大量的反垄断指南,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指导和规范反垄断执法,为市场提供明确的竞争规则。
  《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反价格垄断相关立法工作,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配套规章,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将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适时提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研究制定相关指南,为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反垄断执法提供有效指导。
  经济观察报:未来价监局如何进一步与其他反垄断机构协调,形成中国反垄断合力?
  价监局:《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国务院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三家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共同积极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运转良好。
  在职责分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工作,二者以价格和非价格作为区分。由于垄断行为比较复杂,在一些情况下既涉及价格问题,也涉及非价格问题。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之间建立了非常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相关领域开展了密切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例如,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两部门就反垄断执法程序中涉及双方共性的内容进行了多次研究商讨,并达成共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投诉举报,双方也通过会议等形式交流信息、交换意见。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切实履责,共同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编辑:周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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