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手机被判盗窃罪 关键看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

钱江晚报 黄娜 · 2013-08-13 11:06

  上周五,嘉善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案情挺常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都可能遇到,但背后的法理却有点复杂。

  案子的被告人姓王,在打车时发现前一位顾客的iPhone4手机遗落在座位上,他就趁司机没注意偷偷地把手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还卖了900元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后,王某既委屈又后悔,显然没预料到会这么严重,“明明是我在车上捡到的,怎么最后变成我偷的了?”

  坐出租“捡”了个苹果手机

  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嘉善人姚先生和朋友打了辆出租车去嘉善魏塘街道的一个酒吧玩。到了酒吧门口,姚先生便付了打的费下了车。没多久,姚先生发现自己口袋里的白色iPhone4手机不见了。

  “上车时,我记得手机还在衣服口袋里的,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的朋友马上回拨电话,想联系到司机,但手机已经关机了。因为没要发票,也没看车牌,甚至连哪家出租车公司都没注意,姚先生一时想不到办法,只能先报警。

  半个月之后,手机的下落终于查到了,原来是被下一个乘坐出租车的王某“捡”走了。

  当时,姚先生下车后,王某就从酒吧门口上了车。他发现,司机后面的位置上躺着iPhone4手机,见没人注意,他鬼使神差般地把手机揣进了自己口袋。因听人说过智能手机有防盗定位系统,他考虑了下,第二天就把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掉了。

  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

  为何被判盗窃罪

  在以往的印象中,拿走别人掉落在出租车里的手机,似乎只是个道德问题,并不会牵涉到法律,最多只能算是不当得利,为什么这次法院最后会判王某犯了盗窃罪呢?

  审理此案的陆法官说,所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从这个案子来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偷偷据为己有,甚至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

  二、秘密窃取的行为。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本案中,姚先生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

  王某没告知司机,偷偷拿走手机,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而浙江省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是3000元。

  为何不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为什么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呢?

  陆法官说,在这起案子里,姚先生掉落的手机并不是遗失物,而是遗忘物,即手机原本是处在可控制的状态中,虽然这种控制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

  什么叫可控制?什么叫失去控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阐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个人去了很多地方,他根本不记得东西掉在哪里,之后很难再找到,其实这就失去了对东西的控制,有人如果捡到离开,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记者请教了法官,不当得利并不是违法犯罪,失主如果知道是谁捡到了东西,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方如果不返还,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捡到财物不还,不仅可能涉嫌不当得利,引来民事纠纷,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陆法官提醒,要因案而异,不是说捡到手机都构成盗窃罪,不同的案情要不同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律。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6 15: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