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应该按地方计划要求完成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08-01 11:32

  7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脱硝工程建设的通知”文件(并环发〔2013〕109号)。《中国水泥网》以题为“山西太原五家水泥企业脱硝任务未完成 被发最后通牒”转载了《山西经济网》有关报道。

  消息称,对(太原市)五家水泥企业脱硝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其中对2012年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太原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原太原广厦水泥有限公司)、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和太原北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限期为2013年10月31日前,建成SNCR脱硝设施;对2012年已建成SNCR脱硝设施的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在8月31日前对现有脱硝设施特别是中控系统完成改造完善,确保达到国家和省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从文件下发时间到必须完成时间可以说是很紧很紧了。

  标题用了“最后通牒”十分给力也十分抢眼。略显不足的是“通牒”只说了时间大限,对如过了时限,未完成脱硝设施建设的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没有刊登,在此,有必要补登如下:

  对逾期未完成脱硝设施建设的,一律进行停产治理,直至报市政府决定关停。同时,停止办理新建、扩建项目的相关环保手续,在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直至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最为震憾的后果是“一律进行停产治理,直至报市政府决定关停”以及“直至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在这里,看不到环保部门对当地企业护短,也看不到常见的仅只点到“必须、坚决”为止,而是有了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如敢敷衍了事,“停产”直至升级到“关停”。一段时间来,关停只用在淘汰生产工艺落后的产能上。这次对虽在产业政策上并不属淘汰关停范围,但由于其在对环境保护上不符合地方要求,同样也要遭受到关停“厄运”。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指标似乎是软性指标,没有GDP及利润指标硬。达不到环保指标往往会得到地方一些“通融”。造成企业面对的环保压力时的弹性应对。如对环保治理措施的完成时间期限无所谓、措施建成后的“灵活”开启等。

  社会上常常对于追究经济犯罪责任或行政责任相对比较重视,在环保上追究责任则有些“软”。今年6月,两高作出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入罪门槛,从严惩处单位犯罪。《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解释中明确,在解释中明确,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属对于环境污染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这次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脱硝工程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没有伸缩余地。太原市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也是到目前为止,在真正得到实施的地方标准中是最为严格的,要求水泥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40mg/m3以下。

  时间已经很紧了,要求也是最高的,太原市的五家水泥企业加油!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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