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到2015年末,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20%,其中生态示范城区的绿色建筑比例达100%;建立2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100个绿色建筑星级项目。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000万平方米。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做好城乡规划节能。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从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厦门、福州、泉州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重点推进武夷新区、厦门翔安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碧湖生态园等生态城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强化星级项目绿色建筑指标实施监管。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继续推进福建省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落实好《福建省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建成一批省级村镇住宅优秀小区。各地要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自然通风、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利用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明显、质量可靠、设施配套、装修环保的农房。
4.完善标准定额体系。建立健全福建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标准体系,制订发布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检测、评价、运营管理、能源管理、绿色建材推广等标准;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指标体系、建设技术导则,引导新区规划、建设;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5.严格落实标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要求城镇建筑设计、竣工验收阶段100%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推动医院病房、宾馆、学生和企业集体宿舍等用热需求集中的建筑以及新农村住宅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鼓励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以及漳州、莆田等太阳能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强制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普及太阳能热利用。继续推动福州等7个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推广。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建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明和生活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13年底以前,全省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业主单位要完成空调、照明、热水等建筑用能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各业主单位应因地制宜开展节能改造,提高用能系统的能源效率和管理水平。对街景建筑和南平、三明、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要结合立面改造,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改造以建筑门窗、屋面、外遮阳、自然通风为重点。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并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推进厦门市公共建筑、福建农林大学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分户分项计量、运行监测、定期维护等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切实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实施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试点,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
(五)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科技部门要研究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发挥福建省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高校等科研平台的作用,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适宜性研究和产品开发,建立福建省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和生态城区示范,集成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质检、经贸、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
研究开发预制和装配关键技术,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编制设计、施工和部品生产等配套地方标准,编制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计价定额,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和建筑工业化。培育发展具有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一体化的建筑业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安排适量用地支持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动福州市率先建设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发生产示范基地。鼓励在保障性住房和低预制率的外墙、楼梯、阳台等非受力构件先行开展试点。研究出台预制外墙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以及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对于开展建筑工业化的企业享受战略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既有建筑拆除施工应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和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拆除;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筑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分解落实“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详附件),各地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城建战役绩效考评,按年度对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与评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加大政策激励
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申报国家示范,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对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并具有示范性的建筑,列入省节能示范项目,给予省节能资金奖励;金融机构应优先支持绿色建筑消费和开发贷款,在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可上浮10%左右收费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小区项目,按照一、二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奖励容积率1%、2%和3%;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的项目,省级财政按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地方财政根据各地财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绿色建筑示范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内容,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计量装置等行为。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中、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利用“绿博会”平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和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编辑: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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