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2013-06-14 11:17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水泥工厂与矿山的环境保护设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使用本标准应按最新版本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3271—9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l2348—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l6297—1996)
  3.技术术语
  污染系数:综合表示某一方向风向和风速对其下风向地区污染影响的程度,用污染系数表示。污染系数为某一方向风向频率与平均风速的比值。
  4.总则
  4.1水泥工厂设计必须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应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结合生产工艺的革新,积极采用国内外防治污染的先进技术与成熟的实践经验,使方案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提高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4.2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4.3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时,应执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5.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
  5.1水泥工厂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按审批权限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展设计。
  5.2在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
  阶段,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粉尘、废气、污水及噪声各种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分析;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存在的问题。
  5.3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主要内容如下:
  ——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主要生产工艺及粉尘、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概述;
  ——矿山开采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建议。
  5.4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保护的设计依据;
  ——主要生产工艺及主要污染物粉尘、废气、污水、噪声的污染源、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效果;
  ——矿山开采引起的生态变化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绿化设计;
  ——改建、扩建工程老厂环境现状及治理措施;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存在问题和建议。
  6.厂址选择及总图布置
  6.1厂址选择在污染程度较小,有利于烟尘扩散稀释,对城市和居民区污染可能性最小的地区。厂区宜布置在居住区和城镇的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当不能满足时,应加大防护距离和增设绿化设施,以减轻烟尘的污染。在防护距离内,不得设计经常居住的建筑物,防护距离,应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市、自治区及所在地区的环保、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2水泥工厂总图布置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将烟气、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6.3厂前区宜布置在厂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下风侧。窑尾烟囱宜布置在厂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边缘地带。
  6.4厂区及厂外工程场地整平,填、挖土石方量应基本达到平衡;余土应妥善处理,防止水土流失。
  6.5采用地表水的给水水源取水口,宜设在厂区和居民区的上游。污水排出口,宜设在厂区或居民区的下游。
  6.6绿化工程应进行全面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施工图设计中要有完整的绿化设计。
  6.6.2新建水泥工厂的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15%,扩建、改建项目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75%。
  6.6.3厂前区和主要出入口以及主要干道两旁,宜重点绿化。
  7.矿山开采及采后处理
  7.1矿址选择应考虑矿床开采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择开采及开拓运输方案时,应力求减轻和消除对周围自然生态的破坏,并注意对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7.2在石灰石矿床的开采设计中,应采用先进的爆破方式,尽量不采用大爆破,并宜配备移动式碎石机,以取代或减少二次爆破(小爆破)。在对距居民点或其它重要建筑物距离较近的砂、页岩矿床,宜采用机械松动岩石的开采方式。
  7.3采矿场排放的废水,应做适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7.4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运往废石场堆置排弃或采取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废石场以外的沟渠倾倒,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环境保护要求。废石场场址及尾矿库位置的选择,应考虑对自然山林、水系的保护和防止泥石流的发生,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排疏设施.终止使用的废石场,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气象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治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态恢复。
  7.5矿山土地恢复设计,应纳入矿山总体规划设计之中。矿山设计,应有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开采终了后的采矿场,应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它利用措施。对粘土矿,宜在采空区复土还田。
  7.6设计中,应给矿山配备必要的洒水除尘设备与装置,以便在爆堆、采矿工作面、运输道路及其它扬尘点进行洒(喷)水除尘。
  8.粉尘,废气污染防治
  8.1各种回转窑、烘干机、煤磨、冷却机等应选用高效的除尘设备,废气经除尘处理后,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排放量及烟囱(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国家现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并应满足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8.2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锅炉烟囱高度,应按国家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执行。
  8.3各种水泥原料、燃料在卸车、破碎,筛分、粉磨、储存、配料、水泥包装、输送等生产过程中,应根据生产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的生产工艺。
  8.4对破碎筛分,原料磨、水泥磨,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水泥包装及输送转运站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设通风除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8.5从生产工艺上尽量避免粉尘无组织排放,对于露天的大面积原、燃料卸车坑、堆场及道路运输等发生的无组织排放,在扬尘点宜采用喷雾洒水等防尘措施,其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9.废渣污染防治
  9.1除尘设备收下的粉尘,应纳入生产流程中利用,如采用高氯、高碱原料进行生产,窑尾放风系统回收的窑灰暂不能利用时应处理后运到废料场堆放,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9.2水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放出的各种废渣必须收集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9.3对矿山低品位矿石及剥离物,宜采取措施综合利用。
  10.废水污染防治
  10.1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采用消污分流。
  10.2生产给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新型干法水泥工厂不应小于85%;小型厂和其它生产工艺的水泥工厂不应小于70%,循环冷却水系统少量排污及溢流水,可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10.3回转窑、烘干机等托轮浸水槽的含油废水,应经除油处理后达标排放,
  10.4化验室排出含有微量酸、碱的废水和蓄电池室排出的少量酸、碱废水,应进行中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0.5生活污水排放应按国家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宜采用化粪池或消毒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环保要求较高的地区,可作二级生化处理或三级深度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1.噪声控制
  11.1工厂厂界噪声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11.2设备选型及工艺布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的传播,提高设备与工艺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并采取密闭措施。
  11.3设备设计,应改善设备的声学特性,降低声源噪声,对于高噪强振的设备,应设有配套的消声减振装置。
  11.4高强噪声源车间,应采用隔声围护结构或其它措施。
  12.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机构
  12.1水泥工厂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12.2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设立环保监测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人员。
  12.3环保设施维护应设专人管理。
  13.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13.1为保障水泥工厂及矿山文明生产,必须落实和保证必要的环保投资。
  13.2水泥工厂及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3.2.1除尘设施;
  13.2.2烟气、废气净化设施;
  13.2.3烟囱;
  13.2.4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3.2.5废渣及废石处理设施;
  13.2.6消声设施:
  13.2.7为环保服务的供水、供热设施;
  13.2.8绿化;
  13.2.9环境监测站及监测仪器。注:上述环保设施均包括设备、土建工程、管道及非标准件等
  13.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投资估(概)算应包括下列各项:
  13.3.1环保设施费(按本规定第13.2款内容计算费用);
  13.3.2环境影响评价费;
  13.3.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费。
  13.4环境保护的投资估(概)算,应由相关专业单独列出工程量,由概算专业归口汇总。
  14.设计管理
  14.1从事水泥工业设计的单位,应设置环保设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
  14.2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治理“三废”的试验研究与开发工作,为设计提供依据。
  14.3设计单位承担或参与水泥工厂设计及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篇(章)。
  14.4联合设计的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对配合设计单位,在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编辑:姜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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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3: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