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2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同时以公司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二、对《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四、对《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从 2012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发[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公司持股 50%以下之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无逾期担保情形。
2、经核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六、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七、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张益河 黄锦泉 卢永华
签署时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编辑:李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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