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将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将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和范围),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激励对象包括: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
(二)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需有完善的环保手续(包括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主体(申请之日起)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以及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
(四)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
(五)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激励标准:
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和范围),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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