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筑工程使用无证混凝土不予竣工验收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为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海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128号)等文件规定,省住建厅将于今年7月—8月对全省范围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须自行整改
据了解,此次核查主要按照《海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细则》逐项进行动态考核和评分,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企业设备、质量管理、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
整体核查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自查阶段,在6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自查。第二阶段是省住建厅动态核查阶段,时间定于7月—8月。第三阶段是动态核查结果的公布和整改阶段。在动态核查结束后,省住建厅将于9月份对外公布动态核查结果,并将动态核查评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列入2013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合格企业名录;得分60—69分的企业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予以把关;未列入合格企业名录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自行整改。
企业须使用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
海南省住建厅要求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自查的督促工作,摸清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数量,填报《各市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汇总表》,并于6月1日前报省住建厅建管处。
海南省住建厅还要求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的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不合格企业予以重点监管,加强对工程现场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审查把关。
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采用无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否则相应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准予施工许可、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编辑:许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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