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 诉请二倍工资被法院驳回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辞职后,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倍工资33388元。成都市青羊法院一审驳回他的这一诉讼请求,近日,成都市中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陈某于2011年2月18日应聘到重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陈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车补、电话补助、加班工资等,其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陈某的职责为招聘、培训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就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公司中层工程部经理、公关部经理以及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日,陈某向重信公司申请辞职,经双方协商,双方于12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离职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388元。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羊法院认为,陈某于2011年2月18日进入重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负责人,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主张重信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信公司不予认可。鉴于陈某系重信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其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包括公司的中层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负责保管公司员工的档案。陈某应当知道并完成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陈某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于陈某自己。因此,对于陈某要求重信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重信公司,陈某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是不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与陈某签订,陈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过错,重信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重信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的仅陈某一人,陈某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既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也负责保管劳动合同等员工档案,结合其他中层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认定陈某与重信公司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陈某,因此,对陈某要求重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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