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索要双倍工资获法院支持

2013-04-08 17:17

  当事人:

  库管刘群(化名)

  70后的刘群,每月拿着1700余元的工资,在公司干了三四年,他自认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差错。

  然而,为何最后他却被公司“辞退”?此后他又因何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他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70后刘群是一名库管,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

  刘群离职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昨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公司一审被判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等。

  2007年12月,刘群到沈阳一家公司任库管,每月工资1700余元。

  刘群称,他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都没有休息过,也没有休过年假,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保险,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和年假工资。

  2011年4月,刘群被公司“辞退”。4个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刘群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对方未予受理。

  没有办法,刘群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补缴他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费以及年假工资,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保险外共计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公司为刘群补缴相应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000元,支付加班费30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900余元。

  法理解释工资、保险赔偿咋判定?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群原来所在的公司称,2010年,他们曾与刘群签过劳动合同。刘群节假日有过休息,法定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他们也已经支付了,是跟工资一起发的,不足的部分可以补。所以不同意支付刘群经济赔偿金。

  另外,2011年4月,刘群请事假后一直没去上班,并非他们将刘群辞退。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与刘群曾在2010年补签过劳动合同,但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只有刘群的签名,没有刘群书写的签订日期。刘群在此前的基本工资为每月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刘群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群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刘群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公休日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加班费,应按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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