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男子讨要工资被狼狗咬伤致精神分裂

2013-03-25 17:32

  案情:2007年12月18日,原告王某到被告黄某开办的三明市某五金铸造有限公司索要工资,与被告黄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扭打,引发被告黄某饲养的狼狗咬伤原告。为此,被告黄某支付了1803元狂犬疫苗费给原告,对被告黄某殴打原告王某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对被告黄某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的伤情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二级。2012年1月31日,因原告言行反常、易激惹、睡眠差到三明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3天,于2012年2月3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358.79元,出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医嘱:门诊随诊。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66.79元。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因被告黄某饲养的狼狗咬伤,人身受到伤害,言行反常、易激惹、睡眠差,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王某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与狼狗咬伤惊吓是诱发因素之一。所以,被告黄某对原告王某因狼狗咬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5930.43元。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拖欠员工工资本不该,在员工原告王某索要工资时又发生争吵、扭打,其饲养的狼狗又咬伤对方,除给原告王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又使原告王某患上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所以被告黄某作为狼狗的饲养、管理人,对原告王某受到的人身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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