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其他海外监管市场发布的公告 -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於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定》的公告

2011/01/14 00:00 来源:新浪财经

中材股份於其他海外监管市场发布的公告 -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於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定》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的规定而发表。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将由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间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附属公司,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境内发布。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3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02号)。

  本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4,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224,875.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0,775,124.60元,其中货币人民币918,305,124.60元,长期股权投资322,470,000.00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0A5029-1和XYZH/2010A5029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近期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义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275000000280497,该专户用于公司“北京八达岭年产500套兆瓦级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甘肃酒泉年产500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年产13万只车用天然气气瓶技术改造项目”、“超高压复合气瓶研发基地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义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010201417001635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京八达岭年产500套兆瓦级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甘肃酒泉年产500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年产13万只车用天然气气瓶技术改造项目”、“超高压复合气瓶研发基地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荐代表人张剑、程杰或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需提前10天通知开户银行和中信证券。

  八、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1年12月31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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