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泥控股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6 号华润大厦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贷款总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的通函,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该通函」))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根据贷款总协议於任何时间可贷出的年度上限最高总额。」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须受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条文所规限)。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位於香港的总部,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4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周俊卿女士(主席)、周龙山先生(行政总裁)及刘忠国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即杜文民先生及魏斌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叶澍义先生、徐永模先生、曾学敏女士及林智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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