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董事会关于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三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典当”)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元泰典当与被告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以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诉。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泰典当撤回对被告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21元,减半收取77,56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元泰典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旗典当”)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德旗典当与被告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以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诉。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15元,减半收取45,00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德旗典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德旗典当
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德旗典当与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以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诉。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75元,减半收取45,4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德旗典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上的本公司临2009-12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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