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结 暴力恶意欠薪判7年

2013-01-23 16:55
  “数额较大”类型:一种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另一种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严重后果”界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者对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将构成“造成严重后果”。
  昨日(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最高可判刑3年;对讨薪者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此种行为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结
  据悉,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发生恶意欠薪问题,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无法以刑事犯罪惩处,只能认定为民事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新规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用人单位敲响了一记警钟,被认为是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
  2011年12月,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惠州审结完毕,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2011年3月,重庆人杨某均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期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杨某均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
  据悉,自欠薪入罪以来,我省已经判处了几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数额较大”“严重后果”标准细化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东、福建、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地陆续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然而,由于当时的条款中只有笼统的规定,如“数额较大”没有进一步细化标准,各地法院在办案中适用标准不一。此次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就有对这些问题的厘清细化。
  根据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另一种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同时规定“各省区市高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对何为“严重后果”,司法解释也进一步作了明确: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者对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将构成“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将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基层法院法官表示,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办案的标准,有利于统一定罪量刑尺度。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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