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提高准入门槛着力点是准入不应是过筛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01-17 13:48

  新的一年开始,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发布了拟公告的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二批)。即使第二批118条生产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没有任何异议,加上2012年9月公告的第一批108条生产线,合计226条,约占新型干法生产线不到15%,但已历时2年有余,这还没算上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的工作内容。

  准入条件本应是针对拟进入者。国务院在2006年《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文件中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作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措施之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对拒不执行的,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新建或扩建项目,理应按“提高了的准入门槛”判定其允不允许建设。在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38号文件中已指出,(水泥)产能将严重过剩。对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在2010年工信部下发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中,明确要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很有份量的一道准入门槛是,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要抑制产能过剩应从源头着力,准入条件只是手段。衡量“准入条件”是否取得成果应是“拦截”了多少条拟建的生产线。或者说公告拟建的生产线应该是准入审查的主体。比如,某地拟新(扩)建的生产线,一条一条对照,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如果该线地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内,如果同意准入,则得将“原则上”的同意“原则”进行公告。如果是置换淘汰产能的,则应公告置换量的来源和淘汰时间。如还应公告当地的环境容量,即是否属于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如新建生产线是否在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而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属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的地区等等。

  然而这两批公告的生产线似未见拟新建的生产线。但事实上近期也有不少生产线建成投产,似也没有看到对这些生产线在开工建设前的准入(审查)公告。公告的是现有生产线,他们本已在“围墙”内了。对他们实施的应是企业升级改造的方针,即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中要求的,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如果生产线达不到标准,会有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排放污染物超标由环保部门处置、能耗超标由节能部门处置、质量不合格由质检部门处置、资源利用不合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置……如再耗用不小的行政资源去过筛一遍,似显重复。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特殊的拨乱反正时期,国家经委组织对国有企业整顿验收式的过筛是完全必要的。时至今日,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着力点应放在对新建生产线的准入,而不应是过筛一遍现有生产线。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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