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联合会:力推政策出台,促进节能减排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产业发展部 · 2013-01-07 18:22

  ——写在《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发布之际


  在国家颁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把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两型社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材工业既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也是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行业。节能减排既是社会发展对建材行业的要求,又是行业转变自身发展模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材企业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成为建材工业节能降耗的重要途径。但余热发电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多年来一直存在行业和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联合会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
  联合会的职能定位为“引领、协调、服务”。其中“服务”,就是更好地利用行业协会的平台,有目标、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围绕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行中的共性问题做好对政府、对企业的“双向”服务,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服务于行业和企业,联合会提出了要推动出台一批新的产业政策、新标准、新的技术目录的“三新”要求,并制定了《产业政策创新工作路线图》,既着眼于超前或提前提出行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又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刚发布的《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电监市场〔2012〕65号,就是联合会转变工作方式,加强实地调研,研究各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为建材各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到的产业政策。
  联合会会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针对行业长期存在、一直未能解决的企业余热发电并网上网难等问题,联合会代表行业和企业,主动沟通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困扰企业多年未能妥善解决的并网难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定期保持沟通联系,督促和跟踪进展情况,最终力促政策文件出台。电监会发布的〔2012〕65号文,对水泥窑等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并网程序、设计施工、电量消纳、收费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广大建材企业有规可依,保障了企业余热发电并网的畅通,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建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也是联合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实干,基本实现现代化要靠实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实干”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改进作风,讲实效、讲做事、做成事的具体体现。
  当然,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满足于力促政策文件的出台,还应跟踪关注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希望广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2012〕65号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电监会和联合会反馈意见和建议。联合会将继续做好后续工作,加强与电监会的合作和沟通,继续反映该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企业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政策的执行力,进一步验证政策的可操作性。
  联合会将致力于创新行业和企业发展所需的产业政策研究,围绕战略性、前瞻性、共性的重大问题和瓶颈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主动发出行业声音,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和参与产业政策的制修订,力促更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新产业政策的出台!


 

  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
  电监市场[2012]65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发电分会、中国水泥协会,有关水泥企业: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战略,全国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很快。据统计,目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达700多台套,装机容量58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350多亿度。为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管理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接入服务和并网技术支持。
  三、电网企业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建设中,电网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电网企业在接到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及并网验收,审核结果应书面通知相关企业。经审核不能通过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积极协助其解决并网问题。
  六、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运行的,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七、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
  八、电网企业不得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收费。
  九、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十、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类似的低温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十一、各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的监管,促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健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电监会报告。

编辑:zhouli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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