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五河县方庵金矿采选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办复〔2023〕224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五河县方庵金矿采选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你公司五河县方庵金矿采选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经研究,准予五河县方庵金矿采选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调整,请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1、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和排放方式
五河县方庵金矿采选工程项目原入河排污口2021年由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批复(蚌环许〔2021〕6号),排污口设置于厂区东侧,位置为:东经117°55′35.60″,北纬33°10′57.82″。经优化调整,现排污口调整设置于杨庵大沟,排污口位置:东经117°57′3.92″,北纬33°10′54.96″。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业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该项目矿井涌水通过管道排入杨庵大沟,再向南进入红旗大沟,经东风引河通过
钱家沟泵站入淮河。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控制要求
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为2592.96吨/日(94.6万吨/年)。外排废水中锌、铅、砷、镉、六价铬、汞、镍、钴等重金属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执行,其余污染因子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7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限值中相关指标的最低限值。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排污量控制指标为:COD≤37.84吨/年,氨氮≤1.89吨/年,铅≤0.047吨/年,砷≤0.047吨/年。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你公司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强化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超量排放;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禁超标污水外排。加大矿井涌水综合利用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矿井涌水回用率。
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你公司应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识牌,标明水污染物限制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责任主体等内容;在排水入河前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段或采样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监测,并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定期向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五、验收要求
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其他
若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入河废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排放量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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