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满足这些条件可不停产
近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
其中,《方案》中指出,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或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可不予限产。其它企业依据《绩效评价》中建材行业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相关企业燃料类型和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根据排放检测报告,组织企业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定限产比例和方式,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水泥熟料窑炉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必须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水泥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需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Ⅰ类:仅使用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地方标准的企业(国家行业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及其它工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满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使用除原煤以外的燃料(如生物质、油类);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地方标准的企业(国家行业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及其它工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满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以生产线计,下同)。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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