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住建部门被立案调查!
往往都是住建局某公职人员违规被立案调查,住建局主体被立案调查的比较少见......
常州市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纠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某公司为首席承保人、4家保险机构为共保人,组成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常住建〔2020〕78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向上述5家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投保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常州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出台《关于我市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且具备相应风控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承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明确是否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
此前,也有相关案例:
鹤壁市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建﹝2020﹞39号)规定“本地监理企业可以承接比自身资质高一级别(依据豫建办〔2019〕343号第六条)的建设监理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鼓励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办理分公司。凡办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业优惠政策”“建设单位可以优先委托本市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服务;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本地的监理企业且不得少于3家”。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优先委托本地监理企业,影响了当地建设单位选择监理企业的自主选择,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外地监理企业在该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公开废止了上述文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被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对外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批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册名单的公告》,把征集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设定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按照该公告设定的条件与入选程序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7月建立了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库,入库企业全部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建设行政管理职权时,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设定了“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限制了同等条件下区外市场主体进入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的投标、建设经营,具有排除、限制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市场竞争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改正相关行为,立即废止以“注册地在晋安区境内”相关文件等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流程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三是举一反三,对照排查。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生。
海宁市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建局会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
2021年11月1日,海宁市住建局以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的工作网站上发布《关于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同体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本项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或嘉兴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需明确共保体成员组成及份额),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义参与投标。
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成为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明确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共保体的组成、保险的办理地点,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个建筑工程项目向共保体投保了安责险。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海宁市住建局等招标确定共保体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并且发文要求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建施安责险的行为,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了共保体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海宁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规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一是责令海宁市住建局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废止或修改有关文件,恢复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告。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贺兰县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的决定》,废止了该文件。二是规范有限电视建设和验收。三是开展文件清理。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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