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工业和生活垃圾作为水泥窑替代燃料的调查
国外利用二次燃料生产水泥已成趋势
人们把利用可燃性废物作为的燃料称为二次燃料。世界上最早利用二次燃料作为生产水泥燃料的国家是美国、西欧各国和日本。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这些国家的水泥工业的技术人员就进行利用汽车废轮胎代替天然燃料的试验,并在80年代初成功地改造了一批工厂。到了90年代,各种具有一定热值的工业废料和经过处理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地取代了油、煤气这些传统的燃料来生产水泥。目前,在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用于水泥工业的二次燃料主要是废旧轮胎、废纸、塑料包装废弃物、废机油、木屑、废溶剂和屠宰业弃置的肉、骨头等。据有关方面对近年欧洲部分水泥厂的调查,实施二次燃料利用的水泥工厂其代用燃料率通常在20% ~40%之间,个别工厂达50%以上。日本在水泥窑上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具有面广、量多的特点,目前已经处置包括生活污泥在内的多种危险废物。
世界上水泥工业应用二次燃料广泛采用由专业公司进行收集、加工,以品质稳定的成品供给水泥工厂使用的模式。如法国、比利时、挪威、德国、美国等均形成了这样的二次燃料供应渠道。
少数国家(如丹麦等)则由水泥厂自行予以处理废料,把它变成二次燃料。专业公司必须把收集回来的各类废料进行严格的加工处理,通常要完成破碎、烘干、配料等主要工作,以确保二次燃料必需达到的细小的颗粒,较低的含水量,热值均匀可用等技术要求,最后由专业公司按时按量送到水泥工厂的封闭式的贮仓备用,以防止无序堆放造成新的污染。
国内利用二次燃料生产水泥存在很大差距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在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可燃废物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在技术和起步时间上至少落后20年。发达国家从60年代末开始研究,70年代进入试运行,80年代逐渐在大型水泥企业推广,至今在技术上已经完全成熟,并在条件适宜的水泥企业得到普遍、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直到90年代初,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水泥企业才开始研究试验,目前关键技术和装备基本空白,总体上尚处于实验性的试烧阶段。
---在燃料替代率方面差距尚大。欧洲国家水泥企业以可燃废物为替代燃料所占燃料总量的比重一般在50%左右,最高者已达90%,燃料成本为0,甚至是负值,因而大大提高了其在世界水泥市场的竞争力。但在国内,由于起步晚,燃用废物的数量十分有限,加之部分非可燃性废物在掺烧过程中还要吸热,因此,在燃料替代率方面的贡献尚微不足道。目前其主要作用和贡献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和环保职能,即处置某些危险的工业废料等。
---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方面尚未启动。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运作体系:建立了专门的废物运输公司和预处理公司,并按照“谁产生废料,谁承担相应的社会经济责任”的原则,形成从废物产生、运输、储存、预处理直至水泥厂焚烧,完全按市场化运作的废物处置链。在我国,由于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废物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方式的形成。当前,凡开展此项工作的水泥企业步履都较艰难:废物基本上得自寻、自运、自贮和自行预处理,加之起步晚,建立和理顺这样一个体系需要一个过程,致使我国在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方面尚未真正启动。
---在法规和政策等宏观环境方面亟待完善。在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为推动、规范和理顺废物流和资金流的形成,为保护环境、促进废物利用和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创造了较完善的宏观环境。但在我国,由于法规不完善和政策引导力度不足,传统观念、习惯和做法仍在延续,致使买卖废物所形成的资金流与发达国家呈逆向关系---谁处置可燃废物,谁就得向废物拥有者购买。这是比技术开发难度更大、更艰巨的社会经济问题,也是当前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最大之所在。
我国须奋起直追有关专家认为,水泥工业以可燃废物为替代燃料,已得到各国政府的充分肯定,它是能够大幅度节约能源,对环境和水泥质量无影响,实现废物处置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途径。它的主要优点是:处置废物的数量大、品种多;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炉温高、停留时间长,有机物分解彻底;焚烧后的残渣完全进入水泥熟料、可实现废物处置无量化等。当前,该技术在应用中尚需重视的问题是:对氯和重金属元素需作必要的控制;对废物的热值要求较高;对技术和装备有较高的要求,如要有专用的运输工具、实现贮运密闭化,要有技术含量较高的入料装置等。
垃圾资源化和产业化是我国今后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由之路,利用可燃性垃圾作为水泥窑替代燃料应该说大有作为。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路应如何走,专家提出:
加强法规建设。根据“减少废物产生”、“回收和再生利用”、“ 减少直至禁止填埋”、“谁产生,谁承担相应的社会经济责任”等原则,对现行的废物污染防治法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通过法规明确废物产生者的社会经济责任,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的收费制度,鼓励和支持废物处置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遏制和禁止分散填埋、分散焚烧和随意丢弃行为的发生,并加大惩治力度,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为废物处置“无害化、资源化、无量化”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实施政策引导。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可燃废物,由于具有公益性较强、技改投入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和投资风险大等特点,因而,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水泥企业制定和实施适当的优惠政策。当前实施政策引导的重点是:试点企业的技改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国家给予适当的支持,企业贷款部分实行贴息政策;在近期减免关键设备和技术的进口税;比照 国家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凡掺烧可燃废物占其燃料总消耗量超过一定比例,如5%的水泥企业,减免水泥增值税;在此类项目上,制定和实施鼓励利用外资政策等。
此外,专家还提出,应当继续把试点工作搞好,加大此项技术的科研力度,加大科研投入,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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